社民連主席吳文遠被廉署拘捕。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今午自爆,吳文遠今在住所被拘捕you beauty 評價,被帶往北角廉署總部,並於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吳文遠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現毋須答辯,獲準以1000港元保釋,案件押後至5月8日再訊,以等候諮詢法律意見。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去年4月5日至5月24日期間,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調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透過新聞媒體、facebook、Twitter和Instagram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馮程淑儀是廉署調查目標及調查細節,即他以投訴人身份向廉署作出一份證人之供詞。
今午約2時55分,吳文遠等社民連四人現身東區裁判法院,在門外拉起橫額nuskin 香港,高叫「舉報無罪,抗爭有理」等口號。吳文遠並無發表講話,隻與在場律師傾談,之後便進入東區法院。
吳文遠其後在庭外指,此乃針對社民連的政治檢控,聲稱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他稱自己隻是報案人,沒想過一年後反而被捕,強調自己沒有披露也無從得知馮程被查的細節,但究竟自己是否違法,則要諮詢法律意見。吳又指,高官涉貪汙,市民有權知情,例如曾蔭權案件,公衆不知進展,而市民報案,一年後反被捕,但高官仍逍遙法外。
吳文遠涉及的《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指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罪行(包括索取或接受利益、賄賂)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萬港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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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403/bkn-20170403141522340-0403_00822_001.html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去年4月5日至5月24日期間,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調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透過新聞媒體、facebook、Twitter和Instagram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馮程淑儀是廉署調查目標及調查細節,即他以投訴人身份向廉署作出一份證人之供詞。
今午約2時55分,吳文遠等社民連四人現身東區裁判法院,在門外拉起橫額nuskin 香港,高叫「舉報無罪,抗爭有理」等口號。吳文遠並無發表講話,隻與在場律師傾談,之後便進入東區法院。
吳文遠其後在庭外指,此乃針對社民連的政治檢控,聲稱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他稱自己隻是報案人,沒想過一年後反而被捕,強調自己沒有披露也無從得知馮程被查的細節,但究竟自己是否違法,則要諮詢法律意見。吳又指,高官涉貪汙,市民有權知情,例如曾蔭權案件,公衆不知進展,而市民報案,一年後反被捕,但高官仍逍遙法外。
吳文遠涉及的《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指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罪行(包括索取或接受利益、賄賂)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萬港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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